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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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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些被“笑气”摧毁的年轻人,有的神经损伤,有的肢体瘫痪……

编辑:张嘉伟 发布日期:2022-11-08 浏览次数:

有点害怕的

因为吸食这个东西

对你的脑神经是永久的损伤

脑子是看不好的

说严重点就是人生道路的毁灭

2021年4月,浙江长兴,警方接到了一起涉“笑气”警情。举报人称,在某酒吧的包厢里,多人聚众吸食“笑气”。

接警后,警方迅速来到酒吧包厢,包厢里散落了一地“笑气”空瓶和吸食用具。



    经查,包厢里共三男一女,20岁出头,均为长兴本地人。被带回派出所后,四个年轻人承认自己吸食了“笑气”。

据他们交代,这种危险的化学气体,已经在长兴年轻人中间悄然流行。

“笑”里藏刀

“笑气”,学名一氧化二氮,这种无色且有甜味的气体具有轻微的麻醉作用。因吸食它会使人丧失痛觉,出现短期欣快感,被称为“笑气”。



日常生活中,“笑气”随处可见。它既能用于麻醉手术,起镇静作用,也可以作为赛车与火箭的氧化剂使用,增加发动机输出功率。

但如果长期吸食“笑气”,将直接损害神经系统的髓鞘,致使神经损伤、肢体瘫痪,甚至死亡。



因此,相关法律规定,“笑气”属于危险化学物质。对于吸食“笑气”的违法行为,公安机关可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,以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进行认定和处罚。

在得知辖区内存在滥用笑气的情况后,警方即刻着手调查。之后不久,警方接到了第二起涉“笑气”警情。报警人称,一男子坐在车内不停地吸食某种东西。

接警后,警方赶到事发路口,锁定了停在饭店门口的黑色轿车。但车内人员拒不下车,且立即发动车辆,驾车逃窜。途中,驾驶人王某撞伤三名警务人员,造成多部车辆不同程度受损。随后,在通向城外的红绿灯路口处,黑色轿车驾驶人王某被警方控制。

经查,黑色轿车驾驶人王某,同样为长兴本地人,有吸毒前科。当时,他正在车上吸食“笑气”,继而产生幻觉,处于迷离、亢奋状态。也正是如此,他才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,不顾一切地驾车逃窜。

而后,王某因非法使用危险物质、涉嫌妨碍公务罪,被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。


“老实人”不老实

对于吸食“笑气”的行为,两拨人供认不讳,向警方提供了关键线索。

通过核查转账记录,警方很快锁定了多名“笑气”代理商。

据了解,贩卖“笑气”的大多是年轻人。因吸食“笑气”成本较高,又具有较大的成瘾性,有时候一晚上就得花上千块,部分年轻人无力支付,只能以贩养吸,靠贩卖“笑气”的近千元收入,来维持自己的“笑气”开销,后逐渐发展成了“笑气”代理。

直到被查处,这些“笑气”代理才发现,自己的身体早已因吸食“笑气”,产生了不可逆的损害。

据“笑气”吸食者小陈交代,自第一次吸食“笑气”,这种“飘飘然”的感觉就让他上了瘾。虽然会有头昏、呕吐、嗜睡等多种不适感,但对他来说,更多的是兴奋。被查处时,小陈脑神经已经严重受损,走路都不方便了。



随后,通过“笑气”代理提供的资金流信息,警方发现了可疑之处,上百万的“笑气”交易资金流进了江苏某地,一个微信名为“老实人”的商家。

经查,“老实人”及其背后的团伙,正是售卖“笑气”的批发商。警方调查发现,该团伙不仅有“笑气”零售业务,还有大宗批发业务。此外,根据“老实人”发货的快递记录,警方还查实了该团伙向杭州、绍兴、上海及部分周边城市,售卖“笑气”的多条销路。

顺着“笑气”批发商向上追查,“笑气”生产商也浮出水面。

跨省抓捕

在确认了“笑气”加工厂的具体位置后,三省警方出动警力80余人,在南通、马鞍山、无锡、常州等地同时展开抓捕行动。警方共抓捕包括“笑气”生产商陈某在内的20余名犯罪嫌疑人,查封多个“笑气”加工厂,查缴了大量制作完成的“笑气”成品和原材料。



据了解,“笑气”工厂的投资人陈某,是江苏南通人,今年30岁。据陈某交代,因父母投资失利,资金链断裂,再加上自己经常赌博,欠下了巨额赌债,才投资了这家“笑气”工厂,期望能够重新翻盘。

陈某供述,一箱“笑气”共10小盒,1小盒里面有21支小钢瓶。陈某负责将生产出来的“笑气”提供给大型批发商,售价200元一箱。

随后,批发商又会将手中的“笑气”加价售出。“老实人”团伙的批发商小刘,则专门负责做“笑气”零售。一箱“笑气”的零售价格为500元,每箱能赚上200-300元不等。此外,24岁的安徽人小李,是团伙的跑腿,专门负责“笑气”送货工作。

目前,“笑气”虽未被列入毒品管制行列,但“笑气”滥用带给个体及社会的危害仍不容小觑。

“笑气”频繁出现在酒吧、KTV等娱乐场所,并逐渐成为追赶新鲜、寻求刺激的年轻人的“新宠儿”。总有人以“笑气”不是毒品,吸食后能使人放松、发笑、产生愉悦感为由,引诱年轻人尝试。

事实上,绝大多数帮助人跳过努力直接获得快乐的东西,都无异于毒品。沉溺于“笑气”的甜蜜幻觉中,反复吸食,只会让身体和生活一步步走向崩溃的边缘。

普法时间

Q:

经营和买卖“笑气”的行为应该怎样认定?

A:

滥用“笑气”的主要是青少年,甚至存在大量未成年人吸食“笑气”的现象。因为吸食“笑气”而致伤残的病例,也往往是二十岁左右的年轻人,而且这些年轻人通常是聚在一起吸食“笑气”的,还存在线上聚众吸食的情况。

那么值得注意的是,“笑气”和毒品的混用现象比较常见。这就意味着,“笑气”很容易成为毒品的入门药,滥用“笑气”的人更容易沾染上毒品。

目前,“笑气”还不是我国法律法规明确列管的毒品,涉及“笑气”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,不能按照涉毒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。但大量的案例事实证明,“笑气”具有和毒品一样的成瘾性及危害性特征。虽然“笑气”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毒品,但立足现有的法律法规,是可以从源头、销售、存储、使用等各个环节,对涉及“笑气”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的。

事实上,“笑气”作为一种常见的危险化学物质,2015年被列入了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进行管理,对于吸食“笑气”的违法行为,公安机关可以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,以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进行认定和处罚。对于贩卖“笑气”等违法犯罪行为,公安机关可以依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,以非法经营罪进行认定和处罚。

来源:央视今日说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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